政府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